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5號
《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國資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依照本辦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省級政府國資委、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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