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2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規范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客運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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