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售國有中小企業產權的試行辦法
青海省出售國有中小企業產權的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1998-08-1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青政辦(1998)119號

頒布日期:19980813實施日期:19980813頒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國有中小企業改革步伐,推進所有制結構調整和存量資產優化重組,規范中小企業出售行為,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放開搞活我省國有中小企業意見的通知”(青政辦〔1998〕8號)文件有關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省、州(地、市)、縣(區)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中小企業,可依照本辦法進行整體或部分產權出售。

第三條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出售主體是政府授權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

第四條國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者組織以及企業內部職工,凡是具有收購資金支付能力的均可成為購買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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