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16次會議表決通過,2023年6月9日修訂發布并實生效)
為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等,制定本必備條款。
投資者開展證券交易應當依法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委托證券公司為其買賣證券并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價格、代收稅費標準、信息系統故障、異常交易行為管理、服務暫停與終止、糾紛解決、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事項。服務內容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