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油氣開采活動包括礦區權益的取得以及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等階段。
第三條油氣開采活動以外的油氣儲存、集輸、加工和銷售等業務的會計處理,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礦區權益,是指企業取得的在礦區內勘探、開發和生產油氣的權利。
礦區權益分為探明礦區權益和未探明礦區權益。探明礦區,是指已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未探明礦區,是指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
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是指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根據地質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確定的能夠從已知油氣藏中開采的油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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