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發布日期:2008-03-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10月26日拉薩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和批準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代理人選,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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