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單位和職工應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失業人員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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