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公務員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失業后,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控制失業率,安排失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加強失業保險機構建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