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發布日期:2008-06-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8年6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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