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發布日期:2018-12-0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抗震救災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防止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嚴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抗震救災款物及時用于災民救助和群眾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行為。

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抗震救災款物的募集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應當公開名稱、地址、銀行賬號及接收捐贈情況,并將全部捐贈款物及時通過正規渠道送往災區。對打著賑災、募捐旗號,非法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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