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調任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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