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jù),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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