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