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公證執業活動監督,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等規定,結合公證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違法違規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依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司法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省、自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