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號發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第五條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并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
依照《公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