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資發〔2014〕386號
各地州(市)國資監管機構,自治區國資委各監管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部分企業國有產權流轉事項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為進一步促進我區企業國有產權流轉,優化產權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根據《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股權比例。
本通知所稱國有全資企業,是指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企業。
二、國有控股的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