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福建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省政府令第219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組織對199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制發的60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繼續保留308件、廢止(失效)279件、需要修改14件,現予以公布(具體目錄見附件)。對列入廢止(失效)目錄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對列入需要修改目錄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報請市政府研究。
附件:1.繼續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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