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資發[2006]90號
為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包括監管企業及其重點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行為,引導企業突出主業和規避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意見。
一、建立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
(一)充分認識加強企業投資監管的必要性。企業投資是指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等形式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公司、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期貨、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加強企業投資的監督管理,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利益,明確企業投資方向,促進企業投資決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