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規范我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12月17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對2006年11月29日印發的《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瓊府〔2006〕70號)第十五條第一款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國有企業改制、關閉、破產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列收列支、即征即返’的方式管理,由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專戶直接劃轉至相應的國有企業改革資金專戶,首先用于安置原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結余部分調劑使用。市、縣人民政府不再進行土地出讓金返還審批?!毙薷臑椋骸皣衅髽I改制、關閉、破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