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200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8號)和科技部、國家經貿委等12個部委(局)《關于印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規定,轉制為科技企業的科研機構(以下簡稱“轉制科研機構”)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關于科技企業執行新的行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93)財會字第22號]及其他有關補充規定,不執行《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入轉制后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科研機構,執行原制度。為實現工業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