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12號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保險中介市場行政許可和備案行為,明確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的條件和程序,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保險中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和備案。
派出機構包括銀保監局和銀保監分局。銀保監分局在銀保監會、銀保監局授權范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備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事項包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保險中介集團(控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