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