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5大類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的事項,是否是指“中央企業”(即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部(自身)對外提供擔保時所需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集團董事會”是否是指“中央企業”自身的董事會?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中的中央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提問中提到的五類融資擔保管理事項中,除融資擔保預算管理事項可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外,其余事項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決定,不得授權子企業董事會或其他決策主體審批。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