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持股比例不到25的股東為國資委下屬國有企業的二級全資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75的另一股東為外國公司,即該企業為國有參股企業?,F在該中外合資企業解散,請問是否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若需要評估,評估后的報告應當向哪個機構進行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所提問題中的國有參股中外合資公司解散不屬于強制要求資產評估的情形,但其國有股東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時,應當按國資管理的相關規定發表意見,決策結果根據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規定最終確定,另外,其他政府管理部門有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