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41號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41號修訂)
發布日期:2021-04-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2021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1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對于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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