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發布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8月1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