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發〔2018〕26號
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規范保險資金投資住房租賃市場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長期租賃住房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投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通過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保險私募基金參與長租市場,所投資的長期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具備穩定的當期或預期現金流;
(二)處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區以及人口凈流入的大中試點城市。土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的,應處于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
(三)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及受限情形;
(四)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