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文件)和《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我區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麗江地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1、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和職工。
2、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3、依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中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退休人員。
4、城鎮個體勞動者可自愿參加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政策、地、縣分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