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集中區的管理,加快工業集中區的建設,促進我省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集中區,是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工業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業集中區實行宏觀管理、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集中區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
第五條工業集中區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六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