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以及本省駐外省的公共機構,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節能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