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若干規定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04-11-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11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機關、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國家安全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信息,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對支持、配合、協助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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