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低勞動工資暫行規定
吉林省最低勞動工資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1997-12-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5年1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勞動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學徒、熟練、見習、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勞動工資(以下簡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勞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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