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資〔2023〕13號
各監管企業:
經市國資委2023年第45次黨委(擴大)會、第36次主任辦公會研究審議,現對2019年1月17日出臺的《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第四條第(六)項修改為“監管企業發生意識形態領域重大事件、突發網絡輿情的,應當按照意識形態(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網絡輿情相關系列工作制度機制要求,向市國資委黨委報告。”
(二)刪除原第四條第(七)項“監管企業每年12月1日至春節期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當在3日內填寫《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情況報表》并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國資委報告?!?br />
(三)刪除原第四條第(九)項“監管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關于報送董事會決議的通知》規定,在每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