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央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增信的情況咨詢
問題:央企子公司將自己持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參股公司,參股公司作為發起機構發行資產支持票據,央企子公司為資產支持票據的本息兌付出具差額支付承諾。
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豁免75號文中”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的限制。
具體考量如下:75號文主旨精神在于對央企對內外“融資擔保”的管理,本交易中,參股公司在發行后的第一日收到發行票據募集款項實則是用于支付發行前一日轉讓應收賬款的價款,所以參股公司并未實現自身融資,央企子公司也不存在為參股公司的融資提供了擔保。
參股公司在本項目的結構中多為資產服務機構,負責資產支持票據存續階段,應收賬款回款的資金歸集及劃轉,央企子公司的差補也僅限于對自己轉出的應收賬款資產而發行票據的本息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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