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
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在清遠市原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和統一經辦管理。
第三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須同時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參保對象
第五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