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18〕4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培訓工作,促進我省職業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6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享受政府補貼職業培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監管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