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分配行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通過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罰沒等方式(以下統稱征收)取得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包括下列項目: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