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其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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