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屬各單位: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水利行業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以下簡稱5號準則)、《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以下簡稱10號準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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