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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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12-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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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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