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