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根據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