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構建懲戒失信、激勵守信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自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贛安〔2018〕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及其監督管理,按照行業屬性分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六類(以下簡稱信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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