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社會保險是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重要途徑之一。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經濟發展起點低,而且東部、中部、西部各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人均收入較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任務十分艱巨。從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國家積極致力于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本法規定了5項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前兩項稱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因為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