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本章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所參加的3種養老保險制度。但本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專門對農村居民參加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規定,第二十二條專門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規定。因此,本章其他各條所稱“基本養老保險”是專指本法第十條規定的職工等群體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實務中稱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避免混淆,本章釋義中將其稱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