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一)
發布日期:2012-08-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籌資渠道的規定。

一、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提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明確要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照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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