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二)
發布日期:2012-08-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和繳費義務人的規定。

一、相關概念

1.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對應,是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一方,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并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單位。根據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本條所稱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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