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下列無償劃轉事項,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審計報告或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直接進行賬務調整,并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請問適用該條款進行產權無償劃轉時,是否還需要按照該暫行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內部審議決策、通知債權人制定債務處置方案、審計或清產核資、簽訂劃轉協議等程序?
國資委回復:(2022-06-09)符合《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十九條規定的無償劃轉事項,可直接進行賬務調整,是否需履行可行性研究、內部審議決策、通知債權人制定債務處置方案、審計或清產核資、簽訂劃轉協議等程序,應按做出決定的政府或國資監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