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規定自1996年9月28日起正式實施。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