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外國保險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條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行股權變更的,變更后至少 ……
